日期: 2010/9/28
主旨: 欠稅提供擔保品 繳清前不得返還
內容:

因欠稅被限制出境,其為出國提供擔保品以解除限制,返國後可否申請退還該項擔保品?

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:納稅義務人如因欠稅被限制出境,為了出國乃向稽徵機關提供財產作為擔保以解除限制出境,因其已提供財產作為擔保品並辦妥抵押權或質權設定,稅捐之保全已無顧慮,不再對吳君限制出境,惟吳君所欠繳之稅款尚未繳清結案前,不得返還該項擔保品。

【2010/09/28 經濟日報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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