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 2010/7/14
主旨: 利用子女名義分散股利所得 稅局:屬漏報所得 補帶罰
內容:

南區國稅局13日表示,以子女名義買賣股票產生股利所得,屬於分散所得逃漏稅行為,若子女未成年者,是漏報所得,在一定應納稅額內可不罰,但若是已成年子女必須獨立申報案件,查獲一律補稅並罰補稅金額的1倍。

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利用子女乙君帳戶進行股票的買賣,並以乙君的帳戶持股參加除息取得股息100多萬元,由於乙君申報綜所稅所得中出現該筆股利收入,引起國稅局的注意,進行資金來源追查之後,查出是甲君的所得分散行為,因此將該筆所得併入甲君所得收入之中,並扣除乙君需退稅款之後,對甲君開出補稅稅單,同時懲以1倍的所漏稅額罰款。

 甲君不服,主張借用子女名義所獲配股利所得,已由子女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應無短漏報情事為由,循序提起行政訴訟,最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。

 國稅局表示,若甲君未將乙君名下股票賣出的話,明年申報綜所稅的時候,必須把該筆股票的股利收入,列入自己所得之中,否則繼續遭到查獲,仍會再收到補稅罰單。

 國稅局強調,如果乙君是未成年子女,因為未成年子女須與父母合併申報,若甲君未將該筆乙君名下的股利所得,計入當年度綜所稅申報的話,是屬於短漏報所得,除了補稅之外,罰款會較輕只罰所漏稅額的20%,若短漏報應補繳稅額1.5萬元以下,或者漏報所得金額在25萬元以下,收到國稅局開出的補稅通知,自動完成補稅者,則不用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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