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 2010/6/13
主旨: 保險三不賠
內容:

      人活得好好的,為何要買保險?太多專家有太多的說法,簡而言之,買保險(在此只探討人壽保險)就是為了防患下列風險:  

       一、 活得太短:自身若為家庭經濟的重心來源,一旦活得太短,亦即走得太快時,家庭失去經濟來源,家中成員的未來生活、小孩教育、房屋貸款費用難以為繼,且會產生社會問題。因此足夠的保險金給付,對家庭與社會安定就顯得非常重要。 

      二、 活得太長:許多人都希望長年工作之後可以悠遊自在、過著享福的退休生活。只是退休後代表沒有工作收入,那麼除了政府提供的國民年金、勞工退休金外,有無足夠的退休保險金規劃,成了影響退休生活品質與方式的關鍵因素。(內政部2009年統計,男性平均壽命為76歲,女性則為82歲) 

      三、 活得太慘:平安健康就是福。但人食五穀雜糧,難避免不生病,尤其近年來環境改變與工作、生活壓力,造成癌症盛行。雖然有了全民健康保險,但各項給付的種種限制,常讓生病者如果沒有相當的商業醫療保險給付,長期下來常會拖累個人或家庭經濟,導致家庭因病而貧。另外,若因意外不慎殘廢,接踵而來的就是能力減損與收入降低,保險殘廢給付金,可讓未來經濟有依靠。 

     四、 活得太有錢:太有錢也是風險?有錢人擔心的是稅務上或公司經營上的問題。因為遺產及贈與稅的相關規定,導致有錢人不希望一輩子辛苦賺來的錢都繳稅充公,因此合法節稅就成了其理財規劃之道。或有些公司合伙股東擔心合伙人身亡,依法雖由其繼承人接替,但因經營理念與能力之差異,擔心辛苦經營的公司因此變了調,因此也就有了所謂企業保險的存在。  

      因為保險意識抬頭,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至2009年底,台灣目前投保率已達205%,亦即平均每個人已購買了2張保單。 

      然而買的人多了,糾紛也變多了。去年一年中,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消費者申訴、調解案件統計報告中,金融保險類仍位居前5名(如下表)。  

 

       雖然保險法第一條早已說明:本法所稱保險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,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,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,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。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,稱為保險契約。也就是說,保險是一種對價的經濟行為,一般人買保險後拿到的保單是一種契約,記載雙方的權利義務。  

     但有人說,保險單上的文字是「法文」,即法律上的文字,莫說一般人,連法律工作者也不一定完全了解其內容表述。於是乎,投保後的糾紛才會層出不窮,早期甚至讓人以為保險是騙人的呢。  

      要解決或降低保險糾紛好方法之一,就是買保險時要講清楚、看明白,尤其要了解市場上沒有「全都保」,或會「全部理賠」的保險,基本概念就是要先知道「保險三不賠」:  

      一、不買不賠:保險商品種類何其多。過去曾發生過,有人每年繳保費,且持續繳了幾年,之後不幸身故,保險公司卻一毛錢都沒給付!為什麼?因為此人只買意外險,未買壽險,但卻因癌症身故,即使每年繳了保費,保險公司仍是不可能理賠。但在外人眼中,認為每年都繳了保費,不幸身故後,保險公司卻未理賠,就會錯覺保險是騙人的。因此有必要好好去檢視自己的保險保障範圍是否合乎自身需求。 

      二、保證不賠:保險是一種精算的藝術,任一保險商品在推出前,會鎖定一個保障範圍,經過嚴密精算統計後,計算出其相對的保費與保障額度,且主要精神如保險法第一條說明,「因不可預料,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」,因此幾乎每種保險都會設定「除外責任」。什麼是除外責任,例如,買了壽險,但若是二年內自殺、或是犯法被處死、或因酒駕身亡,皆屬保證不賠的範圍(保單上都會詳文記載)。另外,一般醫療險也設定「等待期」,即投保後30天(一般防癌險為90天)後發生的疾病才會理賠。  

      三、有了不賠:保險基本上是保障未知的風險,根據要保書上要填寫的聲明事項,若已有特殊的身體狀況或疾病必須詳實告知,否則保險公司依法可不予理賠。雖然保險法64條第3項有規定: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。因此有些人認為只要投保後熬過2年,保險公司就必須給付。但保險法51條及127條亦規定,保險公司只要能夠證明契約訂立時,「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」,或是「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」,就可主張保險契約無效,無需理賠。 

      買保險是人生大事,經統計,一般人在一生中所花在保險上的費用,大概僅次於房產購買。因此買保險前講清楚、看明白,慎選保險專業人員仔細規劃,才是自保之道。

■黃仁典 2010/06/10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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