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來投資人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,必須要提供「雙證件」才能辦理;此外,還要被分為「專業投資人」、「非專業投資人」、「專業機構投資人」;如果是非專業投資人,投資商品將受限。
金管會指出,全球金融風暴後,各國主管機關都重新思考對高風險金融商品的監理,金管會因而認為,對投資人透過證券商買賣國外有價證券,有必要進一步管理。
金管會昨天預告修正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」,投資人只要透過券商買賣國外的股票、債券、結構債、股票指數行基金(ETF)等,都會受相關規則規範。此次修正重點,主要是建立投資人分級管理制度、增訂商品適合度制度和資訊揭露等。
【2010/06/02 聯合報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