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 2019/10/29
主旨: 公司組織補習班 免課營業稅
內容:

財政部今(28)日發布最新解釋令,經教育部依法核准設立的公司組織補習班,所收取的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,並同時修正2017年解釋令,回溯至2018年元旦適用。

 

 

女作家之死,使補習班「狼師」問題受到關注,教育部、財政部當年因應外界輿論,在2017年發布解釋令,針對未立案及公司組織的補習班,所收取的補習費課徵5%營業稅,但個人補習班則不課營業稅。

 
 

 

財政部當年表示,依法學校、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,免徵營業稅,但成立公司組織的大型補習班,是以營利為目的,脫離教育範疇,因此要課營業稅。

 

不過解釋令一出,除了業者強烈反彈,專家也認為,個人名義、公司名義設立的補習班,所須負擔的稅負卻不同,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,且營業稅是消費稅,恐轉嫁到補習費,財政部最後決定暫緩實施。

 

財政部後續詢問教育部意見後,基於課稅一致性、公平性等原則,重新修正做法,並於今日正式發布解釋令,針對教育部核准設立辦理的公司組織補習班,所收取的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。

 

至於未立案補習班,仍須依規定課徵5%營業稅。官員表示,教育部希望補習班都能夠盡量立案納管,以達公安標準並減少消費糾紛,因此從嚴處理,需課徵營業稅,但只要未立案補習班登記立案,就可免徵營業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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