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 2018/8/17
主旨: 夫妻分居各自報稅 必須註明
內容:

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,如因夫妻分居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,應據實在申報書內,載明配偶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及「分居」字樣。台北國稅局提醒,如未按上述方式處理,將會被稽徵機關認定為漏稅案件。

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,綜所稅採夫妻合併申報制,除非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,辦理該年度綜稅結算申報時,才可自行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。

如果是分居夫妻,符合民法規定「難以維持共同生活」,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,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、符合民法規定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,經法院裁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者,或依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等情形,才可各自辦理結算申報。

除符合夫妻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規定者外,夫妻雙方均有所得時,得選擇各類所得合併計算、薪資所得分開計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的最有利之方式計算稅額,但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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