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 2017/8/3
主旨: 網紅賣住宿券 補帶罰 500萬
內容:

國稅局日前查獲某網紅代銷飯店住宿券,賺取佣金,一年營業額超過5,000萬元,要求他補辦稅籍登記,補徵營業稅,並按所漏稅額處罰,總計連補帶罰近500萬元。

北部某國內連鎖飯店業者與知名部落客甲君合作,雙方約定由甲君透過臉書(facebook)粉絲團代銷住宿券並收款,結算後飯店業者再給付佣金與甲君。甲君在2015年銷售高達5,000多萬元,國稅局查到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報繳營業稅。

營業稅法規定,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—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、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,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。以該甲君案例的交易型態,是飯店業者銷售住宿券給部落客,部落客再用自己的行銷方式賣出住宿券。

因此,部落客銷售住宿券給顧客(銷售住宿權利)、以及飯店端給付給部落客的佣金收入(銷售勞務代銷),兩部分皆屬於銷售勞務,因此除了應申請稅籍也須課徵營業稅5%。同時,若有營利所得也應併入綜所稅計算課徵。

此外,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,受託代銷之營業人,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,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,並註明「受託代銷」字樣,交付買受人。

由於因該案例部落客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應開立發票,因此甲君部落客應開立發票給消費者,同時針對飯店代銷佣金收入部分也應開立發票,以及收取飯店銷售住宿券給甲君的發票。

官員指出,因為不少案例除了代銷還有的是採用「仲介」的模式,例如提供平台網頁等方式搓合飯店與消費者,事實上是消費者與平台的交易,得看交易約定方式,因此若是部落客以仲介方式,就佣金收入(銷售勞務)來課營業稅,以及營利所得要併入綜所稅課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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