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 2010/11/16
主旨: 連動債求償 依消保法判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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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 更新日期:"2010/11/16 09:55" 記者蘇位榮、羅兩莎/台北報導

楊姓男子前年到第一銀行新店分行辦定存,銀行強力推銷兩檔「保本」連動債商品,楊改買連動債,半年後慘賠三百萬元,楊控告一銀要求賠償;台北地院審理,認定一銀沒有依照消保法盡到告知義務,判決一銀除須給付楊買連動債的本金外,還應負百分之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,給付楊近三百三十四萬多元。

這是國內司法判決中,第一件採用消保法判決銀行須為販售連動債商品賠償的案例。一銀表示,法院加罰銀行一成的判決很少見,將在收集客戶是否投資過類似金融商品,或客戶之前有收過利息等詳細資料後上訴。一銀指出,一銀十件連動債的賠償案件,銀行各有勝訴、敗訴,即使敗訴,法官大都判銀行賠償客戶本金的二至三成,判賠本金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案例罕見。

楊姓男子指出,前年三月間到一銀新店分行辦理定存,理專向他推銷分別以紐幣和澳幣計價的連動債,銀行給他的廣告單還說是保本連動債,每年配息至少百分之七,比定存優惠很多,他為要保本生息,購買這兩檔連動債約紐幣四萬一千元及澳幣七萬元(共約三百萬元台幣)。

他表示,一銀從未向他說明購買連動債有風險,且在連動債的廣告單上註明是「低風險」「到期百分百投資本金保障」「每年保證配息」,如果不是保本保息,他絕不會去買,一銀故意隱瞞事實造成消費者錯誤,他要求返還本金及依消保法負懲罰性賠償責任。

一銀抗辯,楊購買連動債是投資行為,投資有賺有賠,而連動債是雷曼兄弟發行並擔任保證,一銀只是受託人,楊不應將投資風險轉嫁給銀行。

但法官審理指出,一銀的廣告DM明顯強調是保本、保息,一銀與楊簽下的信託契約也強調保本,但一銀從未告知楊購買連動債連結的股票風險、發行機構的風險,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,應負賠償責任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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