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訊息服務 20101108 15:12:59)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: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等,要保人、受益人如非同一人,一旦保險期滿,要保人仍健在,受益人領回的滿期金,乃屬贈與行為,如併同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,要保人就必須於期滿給付30日內申報贈與稅,以免受罰。
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又說明,如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,惟如由第三人而非要保人支付保費者,於支付保費時如併同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 220萬元,實際支付保費者仍應就超過部分被課徵贈與稅,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,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,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