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: 2010/11/4
主旨: 不服罰單的救濟程序
內容:

自由 更新日期:"2010/11/04 04:11"

民眾對警察機關有關交通違規舉發的違規事實不服,可在收到罰單十五天內向警察或監理機關申訴,若對申訴裁決仍不服者,可在收到裁決書翌日起二十天內,向法院聲明異議。

申訴方式為:

一、在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處所陳述意見。

二、陳述書上盡量述明理由,最好檢附自己收集的證據、姓名、電話、住址檢附罰單正本,若有舉發照片也須附上。

三、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仍有不服時,得在收到裁決書的翌日起二十日內,向管轄地方法院遞聲明異議狀,內容可從司法院網站首頁左方「下載中心」、「書狀參考範例(限程序)」、「書狀格式」內含「司法狀紙要點」格式電子檔及範例說明以提供下載)。

四、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,得為抗告,但對抗告的裁定不得再抗告。(新竹市政府警察局提供,記者王錦義整理)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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