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/09/13 99年度依照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』將海外所得納入計算,很多投資人都很害怕課到稅,因而減少獲利,其實只要好好來算一下,是不一定會多繳稅的。

【撰文/張家宏】

94年底開始實施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』就是一般人所說的『最低稅負制』,主要是針對收入較高者,課徵至少20%的所得稅的一種制度,所以才叫做『最低稅負制』,在針對海外所得的部分,從99年度才正式納入計算,然而有許多境外基金的投資人,在這之前,就很多投資人把國外資金匯回台灣,就是怕因此多繳稅,而侵蝕到獲利。

先了解重要名詞  才能了解如何課

要知道會不會因為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』將海外所得納入計算而多繳稅,首先就必須知道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』的課稅計算方式,以下就先來簡單說明一些重要的名詞意義:
(一)、一般所得稅額:就是原本依照所得稅法要繳稅的金額。
(二)、基本所得額:綜合所得淨額+特定保險給付+未上市櫃私募交易所得+非現金捐贈扣除額+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+海外所得
(三)、海外所得:包括十大所得來源,可以把它當作海外所有的所得收入。

基金成本認定影響很大

很多投資朋友都有投資境外基金,基本上這裡指的是國外基金公司發行而投資在國外市場的基金,針對境外基金的海外所得認定,在99年以前就已經購買的基金成本認定,是以98年12月31日的淨值和申購成本來比較,取較高者,舉個例子來說明,如果以前申購時花了100萬,在98年12月31日的價值已經是500萬了,那麼在99年以後贖回,境外所得的成本就會認定為500萬。反之,如果以前申購時花了500萬,在98年12月31日的價值只剩下100萬,那麼在99年以後贖回,境外所得的成本就會認定為500萬,而不是100萬。也就是說,98年底以前的獲利免予計入的意思。

針對境外基金  要多繳稅者
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

首先要特別在說明一下,在還沒實施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』前,個人都有報綜合所得稅,而在實施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』後,還是必須報綜合所得稅,只是會把依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』而來的『基本所得額』拿來比較而已,只是針對境外基金所得要不要再多繳稅,是必須『同時』符合以下三個要件:(假設海外所得只有境外基金投資所得)
(一)、基金獲利≧100萬
     當年度基金獲利<100萬元:免計入基本所得額當年度基金獲利≧100萬元: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
(二)、基本所得額>600萬
     基本所得額≦600萬:免繳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>600萬:計算基本稅額=(基本所得額-600萬) × 20%
(三)、基本稅額>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≦一般所得稅額:免繳基本稅額>一般所得稅額:補差額=(基本稅額) - (一般所得稅額)
幾個例子,假設投資人的海外所得只有基金的投資獲利,依照原先申報綜合所得稅(一般所得稅額)要繳100萬,那麼境外基金當年度必須『獲利』多少以上,才會補繳稅(基本所得額-一般所得額) ?
(基金獲利 - 600萬) × 20%>100萬 
所以,基金獲利必須大於1100萬以上,才會因為基金獲利過多而要補繳稅額。

一般投資人受到  『最低稅負制』影響者有限

由於海外所得是必須超過100萬才必須全額納入計算,而且還可以扣除600萬,也就是說,如果海外所得只有境外基金的投資人,必須當年度獲利超過600萬以上,才有可能會因此多繳到稅,所以說,一般的投資大眾是不用過於擔心的。
 

【完整內容請見《金融家月刊》2010年9月號】

 


附檔:




日期: 2010/9/13
主旨: 境外基金課稅 放心投資嘸用驚啦!
內容: